一、依職權行政行為與依申請行政行為
這是基于行為的主動性程度對行政行為所作的一種劃分。
依職權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據自己的職權,不需經過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申請、聲明、要求等),便能作出并發生效力的行為。大量的行政行為屬于這一類。
依申請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只有在相對人聲明或申請的條件下方能作出的行為。沒有相對人的主動申請,行政主體不能主動作出行為。
區別這兩種行政行為有兩方面的法律意義。對行政主體來說,這關系到其行政行為的效力。在沒有行政相對人申請的條件下,行政主體作出依申請的行為便不發生法律效力。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直接關系到其權利的取得和義務的免除。如果相對人的權利是通過行政主體的依職權行政行為取得的,那么其權利的取得時間可追溯到其符合取得該權利的條件之時,如果相對人的權利是通過行政主體的依申請行政行為取得的,那么其權利的取得時間以相對人提出申請時間而不是以其符合取得該權利的時間為準。
二、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這是基于行政主體主觀意志參與的程度對行政行為所作的一種劃分。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在法律對行為適用條件存在明確而詳細規定的條件下,行政主體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在于,行政主體無法參與主觀意志,沒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行政行為都作出詳細規定,故有時只規定一種行為原則,或規定一種行為的幅度。在這種條件下,行政主體作出行為時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故稱自由裁量行為,如行政主體在法定的罰款幅度之內決定具體的罰款數額。
區別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法律意義在于:
1. 羈束行政行為只發生違法與否的問題,不發生適當與否的問題,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一般只發生是否合理問題(在裁量權限范圍內),不發生是否合法的問題。
2. 羈束行政行為只受行政合法性原則的約束,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主要受行政合理性原則的約束。
3. 從法律救濟上說,羈束行政行為接受行政審查和司法審查,在范圍上基本不受限制,受到的審査較多,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接受行政審査和司法審查,在范圍上有很大的限制,只要其在法定范圍內,審查機關一般無權撤銷。
例題分析:
1、下列行為中,不屬于依職權行政行為的是( )
A.行政強制
B.行政處罰
C.行政裁決
D.行政許可
【答案】D。解析:行政許可是當事人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可以依職權做出。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故本題答案為D。通過此題可以發現行政行為分類的命題往往結合具體的行政行為種類來考查,偏向于理解,把握好這些知識要點的區別,才能夠將此部分的題目做對。